1. 調壓站與調壓裝置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28的有關規定。
2. 調壓站(或調壓箱或調壓柜)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低壓管網不成環的區域調壓站和連續生產使用的用戶調壓裝置宜設備用調壓器,其他情況下的調壓器可不設備用。
②. 調壓器的燃氣進出口管道之間應設旁通管,用戶的調壓箱可不設旁通管。
③. 高壓和次高壓燃氣調壓站室外進、出口管道上必須設置閥門;中壓燃氣調壓站室外進口管道上應設置閥門。閥門距調壓站的距離:
a. 當為地上獨立建筑時,不宜小于10m(當為毗連建筑物時,不宜小于5m);
b. 當為調壓柜時,不宜小于5m;
c. 當為露天調壓站時,不宜小于10m;
d. 當通向調壓站的支管閥門距調壓站小于100m時,室外支管閥門與調壓站進口閥門可合為一個。
④. 在調壓器燃氣入口處應安裝過濾器。在調壓器燃氣入口(或出口)處,應設防止燃氣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宜選用人工復位型,且必須設定啟動壓力值并具有足夠的能力。
⑤. 放散管管口應高出調壓站屋檐1m以上。調壓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4m。
⑥. 調壓站內調壓器及過濾器前后均應設置指式壓力表。調壓器后應設置自動紀錄式壓力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