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內,內燃機車至另一棧臺的鶴管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對甲、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12m;對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8m。可燃液體采用密閉裝卸時,其防火距離可減小25%。


  ②. 當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為盡頭線時,其車擋至最后車位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③.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④. 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停放車輛的線段,應為平直段。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設在半徑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線上。


  ⑤. 在甲、乙、丙類液體的鐵路裝卸區內,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但裝卸丙類液體的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7m。可燃液體采用密閉裝卸時,其防火距離可減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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