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制造纖維增強塑料管道的樹脂應為不飽和聚酯樹脂、乙烯基酯樹脂、環氧樹脂、酚醛樹脂等。樹脂使用前應當復驗其熱變形溫度,其值應當高于壓力管道設計溫度20℃以上。
(2)用于制造纖維增強塑料管道的纖維增強材料應為玻璃纖維、碳纖維、玄武巖纖維等。制造單位應當檢測纖維增強材料的最小強度,檢測值不得小于其標稱性能(標稱性能是指制造單位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明的有關產品性能)的90%。
(3)非金屬管道中的纖維增強塑料及纖維增強塑料襯里管道所用樹脂材料的斷后伸長率應當不低于2.5%。
(4)管道的層合板鋪層設計應通過纖維及其制品類型、樹脂體系及配比、鋪層的次序、方向和層數、成型工藝(含固化工藝)、樹脂含量(重量比)等方面的設計以達到設計要求力學性能。
(5)管道組成件之間粘接所用樹脂基體及纖維增強材料的類型應與管道保持一致。
(6)纖維增強塑料襯里管道的熱塑性塑料襯里與纖維增強塑料結構層的層間剪切強度不得小于5MPa。
(7)纖維增強塑料及纖維增強塑料襯里材料的壓力管道元件的最低設計溫度(使用溫度)不得低于-40℃,最高設計溫度不得高于120℃,襯PTFE、PVDF、PFA不得高于165℃。
(8)管道的層合板(層合板指由兩層或多層同種或不同種材料壓制而成的整體板材)許用應力按照式1.10.1計算:
(9)粘接接頭的許用承載力不得低于被粘接管道的許用承載力。纖維增強塑料及纖維增強塑料襯里管道的設計應按照標準GB51160確定。用于有毒或可燃流體工況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