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道   管道(Piping) 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隔熱層和防腐層等組成,用于輸送、分配、混合、分離、排放、計量、控制或截止流體流動。


2. 管道組成件   管道組成件是用于連接或裝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Pipe)、管件、法蘭、墊片、螺栓、閥門以及管道特殊件等設施。


3. 管道支承件  管道支承件(Pipe-supporting Elements)是管道安裝件和附著件的總稱。


     安裝件(Fixtures)是將負荷從管子或管道附著件上傳遞到支承結構或設備上的元件,包括吊桿、彈簧支吊架、斜拉桿、平衡錘、松緊螺栓、支撐桿、鏈條、導軌、錨固件、鞍座、墊板、滾柱、托座和滑動支架等。


    附著件(Structural Attachment)是用焊接、螺栓連接或夾緊等方法附裝在管子上的零件,包括管吊、吊(支)耳、圓環、夾子、吊夾、緊固夾板和裙式管座等。


4. 壓力管道   壓力管道(Pressure Piping)是生產、生活中廣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各國壓力管道定義各不相同。在我國,壓力管道不是簡單意義上的承受壓力的管道,而是《特種設備目錄》限定范圍的管道。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介質為:


     ①. 氣體、液化氣體、蒸汽;


    ②. 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液體,或者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上述氣體不包括液化氣體、蒸汽和氧氣。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在國外需執行所在國家的壓力管道定義和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