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對CB/T 3924-1999《船用輔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的修訂。


CB/T 3924-1999是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關于廢止專業標準和清理整頓后應轉化的國家標準的通知》和船舶工業總公司《關于將船舶專業標準和有關國家標準調整為行業標準的通知》,于1999年6月由ZBU 41005-90直接調整來的。本標準與CB/T 3924-1999相比有下列修改∶


  1. 標準適用范圍改為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9.8 MPa,介質溫度不超過540℃的船用鍋爐原材料的入廠檢驗


  2. 原來應符合CCS船級社規范的要求擴展為符合相關船級社規范的要求;


  3. 增加了對合金鋼板進行超聲波抽查的要求;


  4. 增加了對合金鋼材料進行光譜檢驗的要求;


  5. 各表中評定標準一欄內,除了材料標準外,增加了相關船級社規范的要求∶


  6. 力學性能的取樣也擴展為按相關船級社規范的要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CB/T 3924-1999。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張家港海陸沙洲鍋爐有限公司、CCS南京分社、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青島船用鍋爐廠有限公司、CCS青島分社。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國良、閔平強、包國楨、仲崇欣、邱玉東、胡光富、車 銳。


 本標準于1990年4月首次發布,是由ZBU41005-90直接調整來的。



船用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鍋爐受壓元件用的鋼板、鋼管、鍛鍋、圓鋼及焊接材料等主要原材料(以下簡稱材料)的入廠檢驗要求、抽樣數量、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9.8 MPa,介質溫度不超過540℃的船用鍋爐用材料。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下列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合于本標準,但提倡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探討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下列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1 鋼鐵及合金中碳量的測定


GB/T 223.2 鋼鐵及合金中硫量的測定


GB/T 223.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鉬酸重量法測定磷量


GB/T 223.4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硝酸銨氧化容量法測定錳量


GB/T 223.5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還原型硅鉬酸鹽光度法測定酸溶硅含量


GB/T 223.11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過硫酸銨氧化容量法測定鉻量


GB/T 223.26、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硫氰酸鹽直接光度法測定鉬量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231 金屬布氏硬度試驗方法


GB/T 242 金屬管 擴口試驗方法


GB/T 246 金屬管 壓扁試驗方法


GB/T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 702 熱軋圓鋼和方鋼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 713 鍋爐用鋼板


GB/T 908 鍛制圓鋼和方鋼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2650 焊接接頭沖擊試驗方法


GB/T 2651 焊接接頭拉伸試驗方法


GB/T 2652 焊縫及熔敷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2653 焊接接頭彎曲及壓扁試驗方法


GB 3087 低中壓鍋爐用無縫鋼管


GB/T 4336 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 火花源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法)


GB/T 5117 碳鋼焊條


GB/T 5118 低合金鍋焊條


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鋼焊絲和焊劑


GB 5310 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


GB/T 5312 船舶用碳素鋼和碳飪鋼無縫鋼管


GB/T 8110 氣體保護電弧焊用碳鋼、低合金鋼焊絲


GB/T 14957 熔化焊用鋼絲


GB/T 14958 氣體保護焊用鋼絲


JB 4730 壓力容器無損檢測



三、檢驗要求


3.1 凡具有船級社合格證書和印記,以及有完整的質量保證書(以下簡稱質保書)且證物相符的材料。船用鍋爐制造廠(以下簡稱制造廠)可不進行復核試驗。


3.2 凡沒有船級社合格證書和印記的材料,雖具有完整的質保書且證物相符,制造廠應按本標準對該材料復核試驗合格并符合相關船級社規范要求才能下料投產。


3.3 進口材料同樣按本標準進行檢驗。



四、抽樣數量


4.1 檢驗單位


  材料入廠檢驗應以"批"為單位進行。


  注∶"批"是指同一爐(罐)號、同一規格、同一軋制規范、同一熱處理規范(或試樣熱處理)所制成的材料。同一批焊條,是指同一批號、同一規格、同一牌號的焊條。


4.2 鍋爐鋼板抽樣數量


  4.2.1具有完整質保書,且證物相符的鍋爐鋼板,每批至少應蓋1張作力學性能試驗,每爐(罐》號至少應抽1張進行化學分析。


  4.2.2 當鍋爐鋼板屈服點不小于390 N/m2或厚度大于60 m 時,還應進行超聲波檢驗。如果供貨單位已逐張進行過超聲波檢驗,每批應抽樣15%并且不少于1張。如果供貨單位沒有逐張進行過超聲波檢驗,則由制造廠逐張進行超聲波檢驗。


  4.2.3 實物的爐批(罐)號與質保書相符,但質保書的內容不完整的鍋爐鋼板;必要時可對所缺項(不多于兩項)的鍋板每批抽2張補做所缺項目的試驗,補驗合格后,再按4.2.1在另外鋼板上抽取試樣復驗。


  4.2.4 表面質量及尺寸偏差,每批抽驗應不少于2張。


4.3 鍋爐鋼管抽樣數量


  4.3.1 具有完整的質保書,且證物相符的鍋爐鋼管,每批應抽 1 根作力學性能試驗,每爐應抽 1 根進行化學分析。對合金鋼管還應逐根進行光譜檢驗。


  4.3.2 實物的爐批(罐)號與質保書相符,但質保書的內容不完整的鍋爐鋼管,必要時可對所缺項(不多于兩項)的鋼管每批抽2根補做所缺項目的試驗。補驗合格后,按4.3.1在另外鋼管上抽取試樣復驗。


  4.3.3 雖有質保書,但實物上爐批(罐)號已混淆不清時,增加抽驗數量∶


     a) 管子外徑不大于159 mm,每批抽樣應不少于 5%。且不少于4 根∶


     b)管子外徑大于159 nm,應逐根檢驗。


  4.3.4 表而質量及尺寸偏差,每批抽樣應不少干2%,且不少干2根。


4.4 鍋爐受壓元件用鍛鋼和圓鍋抽樣數量


  4.4.1 具有完整的質保書,且實物爐批號與質保書相符的鍛鋼和圓鋼,每批抽樣應不少于1件。對合金結構鋼鍛件應逐根進行光譜檢驗。


  4.4.2 實物的爐批(罐)號與質保書相符,但質保書的內容不完整的鍛鋼和圓鋼,必要時可對所缺項目(不多于兩項)的鍛鋼和圓鋼每批抽1件補做所缺項目的試驗。補驗合格后,按4.4.1在另外鍛鍋和圓鋼上抽取試樣復驗。


4.5 焊接材料抽樣數量


  4.5.1 每批焊條中抽取一套試樣,試樣必須從每批總包數的1%,且不少于2包中均勻抽取。


  4.5.2 焊條尺寸和藥皮外觀檢查,每批不少于 100根,偏心度檢查每批不少于20根。


  4.5.3 同一批焊絲樣抽樣數量為總盤數的 3%,且不少于 2盤。對合金結構鋼焊絲應逐盤進行光譜檢驗。



點擊下載


CBT3924-2002  船用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