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PN標記的鋼制管法蘭用材料見表6-159; 用Class 標記的鋼制管法蘭用材料見表 6-160。法蘭材料的化學成分、力學性能、使用溫度和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表6-159和表6-160中有關標準的規定。
2. 管法蘭用鍛件(包括鍛軋件)的級別及其技術要求參照JB/T 4726《承壓設備用碳素鋼和合金鋼鍛件》、JB/T 4727《低溫承壓設備用低合金鋼鍛件》及JB/T 4728《承壓設備用不銹鋼和耐熱鋼件》等標準,并且符合如下規定:
①. 公稱壓力為PN2.5~PN16及Class150的法蘭用低碳鋼和奧氏體不銹鋼鍛件,允許采用Ⅰ級鍛件。
②.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法蘭用鍛件應符合Ⅱ級或Ⅱ級以上鍛件的要求:
a. 公稱壓力為等于PN100及大于等于Class600的法蘭用鍛件;
b. 公稱壓力為大于等于PN63及大于等于Class300的法蘭用鉻鉬鋼鍛件;
c. 公稱壓力為大于等于PN63及大于等于Class300 且工作溫度低于等于-20°C的法蘭用鐵素體鋼鍛件。
③. 其他法蘭用鍛件應符合Ⅱ級或Ⅱ級以上鍛件的要求。
3. 表6-159和表6-160 給出了法蘭的主要材料,但并沒有涉及法蘭材料的選用準則,用戶應考慮材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性能變壞的可能性。用戶應該注意碳化物相轉變成石墨,鐵素體材料的過分氧化,奧氏體材料對晶間腐蝕的敏感性等問題。
4. 當使用條件對材料具有某些特定的要求時,如需要材料進行特定的熱處理,則用戶應在訂貨合同中說明。
5. 材料的力學性能應從代表材料的最終熱處理狀態的試樣中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