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中對不銹鋼管檢查、驗收與質量證明書規范要求有以下幾點:


一、檢查和驗收


 1. 不銹鋼管的質量由制造廠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查和驗收。供方應保證交貨鋼管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需方有權按相應產品標準進行檢查和驗收。


 2. 不銹鋼管應成批提交驗收,組批規則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3. 不銹鋼管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部位和試驗方法,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 當產品標準無規定時,單根抽樣鋼管沖擊試驗應采用一組3個試樣,一組3個試樣的平均值應不小于規定值(最小平均值),允許其中有1個試樣的值(單個值)低于規定值,但應不低于規定值的70%.


 5. 若單根抽樣不銹鋼管的一組3個試樣的結果沒有滿足上述規定,但低于規定值的試樣不超過兩個,且低于規定值70%的試樣不超過1個,制造廠可從同一抽樣鋼管上再取一組3個試樣,在第二組試樣試驗后,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該抽樣鋼管判為合格。


  ①. 6個試樣的平均值不小于規定值。


  ②. 低于規定值的試樣不超過兩個。


  ③. 低于規定值70%的試樣不超過1個。


  如果沒有滿足上述條件,該抽樣鋼管應判為不合格。


 6. 代表一批不銹鋼管的試驗結果,某一項不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時,制造廠可從同一批剩余鋼管中,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驗。若所有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均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則除最初檢驗的不合格鋼管外,該批鋼管判為合格。


 7. 下列檢驗項目初驗不合格時,不允許進行復驗。


  ①. 低倍組織缺陷中有白點。


  ②. 金相檢驗中的顯微組織、晶粒度、脫碳層不合格。


 8. 若復驗結果不合格或初驗金相檢驗不合格,制造廠可將該批剩余鋼管逐根檢驗或整批重新進行熱處理。重新熱處理的鋼管,應作為新的一批產品重新檢查和驗收。鋼管重新熱處理的次數應不超過兩次。


 9. 如果產品標準未作特殊規定,不銹鋼管的化學成分按熔煉成分驗收。


 10. 當需要評定試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值時,試驗結果應修約到與規定值末位數字所標識的數位相一致,其修約方法按GB/T 8170的規定。


二、質量證明書


 1. 每批交貨的不銹鋼管應附有證明該批鋼管符合訂貨合同和產品標準規定的質量證明書。


 2. 質量證明書應由制造廠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蓋章,或由指定的負責人簽發。

 

 3. 質量證明書應包括制造廣名稱,需方名稱,合同號,產品標準號,鋼的牌號,爐號、批號、交貨狀態、質量、根數(或件數),品種名稱、規格及質量等級,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各項檢驗結果(包括參考性指標),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標記,以及質量證明書簽發日期或發貨日期。